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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主观恶性的程度兼论和合同欺诈的区别。
2011-08-23
欺诈是主要用于民事活动的一个专门术语,指行为人以有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为目的,从而骗取对方信任,在这种情况的发生民事关系,使对方受骗上当。合同欺诈,是以欺诈行为人以达到欺诈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途径不公开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二者应当说主观上均存在明显的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合同欺诈是一种当事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不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恶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签订假合同,钱款到手后,毫无履行之意,这是合同诈骗,而在虚构过程中,一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目的是签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应为合同欺诈。
2、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供自己从事其它活动,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一开初就不是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过其它方面盈利后还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违法活动。因其主观恶性尚不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以上从经济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其阶段性、目的及其恶性程度方面研究了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当然,罪名的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划分还必须通过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共同来加以确定。笔者在此提供了一个从主观方面鉴别罪与非罪的思路,望能投石问路,有助于引起立法、司法实践对经济诈骗主观方面的重视,最终达到完善立法,准确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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