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案件律师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金融犯罪相关文章

金融犯罪从立法方面应考虑的事项

2011-08-23

我们认为,在立法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金融活动的科学性和服务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金融犯罪的防范,把防范意识融于立法过程之中。我国当前的金融立法体系大体上由金融组织法、行为法、工具法、市场法、风险防范立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等主干构成,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但是在关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与法律问题,关于证券、期货市场和股份制改革运行的规范问题以及关于市场准入、退出的法律问题和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法律问题、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均需作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根据当前我国金融立法的实际情况

 (1)、应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金融法规体系。金融立法要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方向,有目标、有计划的进行,及时制定如《金融法》、《金融监督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同时,再立法时可借鉴国外金融立法的一些好的成果,建立现代金融立法信息系统,使金融立法工作现代化。在立法手段上,应尽可能用计算机武装立法部门,让电脑更多介入金融立法的起草和编撰工作,使材料检索、立法预测、信息反馈等逐步实现现代化。

(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控制。应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发展方向,进一步健全金融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机构设置原则,划清各级金融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内容。特别是对基层单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一些基本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其走向正轨,尽量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3)、完善金融业务管理的方法。① 储蓄业务管理应增加有关储蓄柜台管理制度、帐号管理、事后监督等,尤其要建立储蓄业务职能监督与存款人监督的双重监督制度。吸收储户参加对存款利率结算支付的监督,采取公开利率结算全过程制度,并强化结算复核环节,防止侵吞储蓄利息。② 借贷业务管理应针对骗款和曲线贷款等违法情况,加强对借贷方自有资金的调查核实,可由工商、税务、上级主管机关和经办银行相互配合,共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贷款。结算业务管理需补充票证回笼管理,以及增加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和监督。现金管理需要增加使用、管理、反馈等内容。(4)、完善、补充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立法。各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制订岗位责任制。各种工作责任制都要规定上岗人员的政治、业务条件及各项工作目标或工作成果及奖惩制度。对工作人员,在规定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违反金融法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5)、明确金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情况看,应当尽快制定《金融处罚条例》,在人民银行规章规定金融监管手段的基础上设定金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解决人民银行制定的许多处罚措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而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以提高央行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进一步明确界定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或分中央银行与其他相关部门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6)、完善金融刑事立法。


上一篇: 银行内部人员实施金融犯罪的原因
下一篇: 没有了

关于我们 | 互动版块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11 Powered by ,中国刑事律案件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东区7层 京icp备091234556号 电话:010-52531965 010-5253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