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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为逮捕30日内无法实现证明座谈访问
2011-08-23
为确保调查具有广泛性,我们作了多层次的 (包括刑警中队、大队、支队和检察院批捕部门)座谈。在座谈中,多数刑警反映三类案件,三十日之内大多能实现拘转捕证明要求;一般案件,有的能实现,相当一部分难于或者无法实现。
难于或无法实现的案件,归纳为下列儿种情形:
1、需鉴定部门作鉴定的;
2、赃物要由价格事务所估价的;
3、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案件即使发生在城市,但涉及面广、路途遥远的;
4、某些复杂案件,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难于形成锁链的;
5、公安机关只掌握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强,有一套对付审查的办法。
刑警们反映,某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或难于完成批捕证明要求,除了案件自身复杂外,还有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同理解和掌握。检察官的理解与掌握往往比刑警的理解与掌握要严得多。
检察官的理解与掌握严于刑警,除了基于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外,还有下列两个因素:
1、受到内部制约。
2、受到国家赔偿法的制约。扩大解释为“三类案件”,使拘留审查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三)总结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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