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与劳教法律法规
刑事拘留审批的运行机制——层级式审查
2011-08-23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根据该法第61、64条之规定,可以推定审批权与执行权一样,均归属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具体化了这一审批程序。《规定》第106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据此,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为“二级审批”,只有承办人员的申请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这两个环节,在结构上较为简单。
四川省公安厅于2004年9月30日发布了《案件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遵照实施。根据《规则》第二项规定,拟以公安机关名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应交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这样,在办案人员申请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两个环节之间,嵌入了法制部门的审核环节。于是,在四川省公安机关,刑拘的审批程序被改造为“三级审批”。《规则》具体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程序:(1)审核内容。包括案件的受案、立案、管辖是否合法,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和审批文书是否规范、完备,拟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拟作出的行为是否适当、必要。(2)审核程序。案件审核通过案卷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单位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案件事实、证据符合拟作执法行为要求、定性准确、执法意见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和相关手续完备的,审核部门应签署同意意见,由办案单位提请审批责任人审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退回补查、完善手续,或签署变更意见后提请审批负责人审批,或出具《执法监督意见书》。(3)审核责任。对于审核结果,《规则》还规定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在上述制度意义的三级审批程序中,法制部门审核的权、责明晰而具体,审核程序也相当严格。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它是“三级审批”中的核心环节。侦查实践的情况如何呢?考察发现,在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的刑事拘留审批程序中,还增加了侦查部门领导审查这一环节,但Y区公安局在一般案件的审批中省略了法制审核环节。[9]这样,N县、J区公安局的刑拘审批变为“四级审批”,而Y区公安局仍然采用“三级审批”,但中间环节尚不是《规则》所要求的法制审核。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的审批流程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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