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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转化形态
2011-08-23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项转化需注意刑法规定的条件,即:一、被告人使用了暴力;二、造成了伤残的后果,而不是一般的轻伤或重伤后果;只造成一般轻伤、重伤后果的,按照结果加重的规定处理,不需要转化;三、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2、刑法第247条后段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项转化需注意的是:一、本条的伤残应当是指重伤以上,包括严重残疾,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一级形态或二级形态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刑法第248条第1款后段规定,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项转化需注意的是:一、本条的伤残不应包括一般重伤,对造成一般重伤结果的被告人用本条前段规定处罚足以罚当其罪;二、被告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致人伤残的故意。
4、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项转化需注意的是:一、对被告人依本条规定转化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后,不应再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予以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超出组织、指挥者犯意的,属于实行过限,此时仅对被告人予以转化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超出组织、指挥者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对聚众斗殴的组织、指挥者也应转化定罪处罚;其他参加者实施了针对伤者的故意伤害行为,并对伤害犯罪有共同故意的,也应予以转化定罪处罚。
5、刑法对被告人暴力行为结果上限未作规定,其行为伤害了被害人的,一般不需转化。如抢劫罪、强奸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但如果被告人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而被告人系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未成年),因刑法未将此行为列入他们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此时可以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
6、刑法规定被告人暴力行为结果上限为轻伤的,当出现轻伤结果时,一般不予转化定罪,按照相应罪名定罪后从重处罚即可。但如果出现重伤后果,则应择一重罪处罚,或视情节予以数罪并罚。如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作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
7、刑法规定行为暴力行为结果上限为重伤害,当出现重伤结果时,一般不需转化定罪,按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即可。但对于用本罪名定罪处罚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时,则应当转化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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