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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执行
2011-08-23
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进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或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对于保证人担保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对于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及时告知决定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成笔录。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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